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杨安进副主任
  各位嘉宾下午好!我简单的汇报几句,我们律师里面和电子商务相关的基本情况,和我个人的感想。
   我们这个委员会,在北京市律协下面,我是三个委员会下面属于人员比较稀少的委员会。主要的原因是这儿的活不是很多。与互联网相关的知识产权业务占的比例比较少。从我们的角度来讲,我们的业务当中,互联网这块能够占40%左右。
   在一个面上,北京律师,或者全国律师的面上相对来讲比较少。尽管如此,并不表示我们对这块的业务没有信心。我们非常有信心,所以北京律协也专门成立了这样的委员会。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这个委员会。
   这块的业务,从我本人直观的印象来讲,主要来自三个方面。一个是一远一近的两个业务。和一个电子政务的感受。
   远一定的电子商务的业务,是好几年前我们给联想做过联想商桥电子商务的平台。主要是联想和底下的代理商信息交易的平台。
   近一点我们给全球最大的互联网服务的供应商,做的互联网关联词业务的一些电子商务的流程。从这两个业务来看,我们对这块的业务是非常有信心的。
   我想重点说一下我们对电子政务方面的感受。这个并不是我们的法律业务,凡是做过企业的,很多人都知道,现在要到税务局纳税的话,需要有一套系统。
   这套系统是这样的情况。首先你要买一个机器,这个机器只有两种品牌。价格是一模一样的。这个机器过一段时间以后就要更新一次,前面的扔了再买一次。同时要为这个机器专门配一台计算机,只能用来打发票。但是你也可以再花几百块钱,可以给你在计算机上做一个分机,你这台电脑也可以做别的用途。这个事情让我想到了,电子政务在推广的过程当中,给企业带来的负担。应该说对小企业来讲,还是不小的。
   我们所希望的电子商务或者电子政务,应该是能够获得更加快捷,更加廉价的社会效果。但是在这个领域,并没有很好的做到这一点。
   现在套用媒体上对于政府做工作做不得不足的地方,不直接说做得不行,说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。我觉得,至少在纳税这一块,电子政务这一块,可能还有很大很大的提升空间。
   第一个特点是新的技术条件。就是互联网的条件下,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对于技术的依赖性更高。我们以前买一个光盘,可能去音像店去买就行了。现在变得很复杂了。
   首先你是不是买正版的,还是去下载盗版的MP3。如果是下载盗版的MP3,是提供源头下载还是搜索引擎下载呢?从搜索引擎下载,是通过网友提供上传的,还是通过其他的网站链接的呢?是技术上有了更复杂的因素。
   第二个特点是新的商业应用。在声音模式有以前没有过的声音模式。
   第三个方面,理论和实践上都处于不断探索当中。尤其是对于新的商业应用,通俗的讲就是各个领域的人,大家都不大能拿得准这个问题该怎么办?以后会往哪个方向发展?大家都处于想法不断的变化当中。同时相应的国内外的先例也不多。国内外的差距并不是很大。
   第四个方面,而且变化很大,几年前立法,还没有拿去审议,就过时了。
   第二个方面,客户在法律需求方面新的变化。第一个是适应变化的环境。跟传统的一些业务相比,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的商务模式,一些商业的法律环境是处于变化当中的。所以企业对这一块的法律需求,是需要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寻求合法利益的最大化。
   第二点能够具备一定的前瞻性。商业模式发展非常快,法律有天然的滞后性,两者之间怎么权衡?我们认为在这里面,更需要企业和律师,能够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变化趋势,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到法律环境和问题。
   如果企业和法律的专家,能够比较充分的预见到发展起来会出现判刑的情况,会出现企业破产的情况,当时就不把它作为主营业务。从这来看,并不能理解成是马后炮,事后诸葛,还是有一定的规律。起码在倾向性上是有一定的规律的。
   但是有一些却获得了比较好的发展前景。比如原来的3721的网络实名,还有短信实名。产生的过程当中,业务应用过程当中,也伴随很多的争议,也有法律风险,但是可能没有像P2P业务的风险这么大。
   所以我们认为这种需求很重要的变化就是要有一定的前瞻性。
   第三个不同主权领域的法律问题。不同的业务模式下,产业链或者这个业务当中的行为人,处于不同的主权的法律管辖区域。这里面要应对的法律问题,不仅仅是中国企业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的问题。
   第三点,我介绍一下我个人总结的,认为企业和律师可以考虑的新思路。第一个就是充分重视和利用“空白期”。所谓空白期就是一个新的商业模式在萌芽的时候,业内人士包括商家、立法者、行政机关以及法律工作者,可能都处于蒙了的状态,就是不知道这个东西到底是什么?
   在这段时间内,其实是给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之间,提供了一个可以上下浮动的区间。这个空白期如果拿捏得好,我们利益最大化,风险最小化之间的平衡点是处于比较高的状态。如果没有充分的做这方面的工作,可能处于比较低的状态。
   第二点对立法、司法学界进行积极合法的游说。游说第一个是积极主动的去做。第二个是让对方充分了解和理解自己。这一点在律师的法律实物当中体现得很充分的。
   我们想互联网新的商业模式新的商业应用,在一开始,没有谁能保证没有法律的问题,这一点基本是做不到的。但是我们能不能主动的跟这些人说,在我们开始做的时候,或者等我们快要做起来的时候,就告诉他,我们是有问题的。但是我们的这个问题不严重,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,而我们积极的意义更大。
   在这点上,如果能够提前打好预防针,比进入案子以后,突然在法庭上提出这个问题,可能效果会更好一点。
   第二个方面积极的让对方了解企业的观点和立场,我们认为,无论是立法者、司法者、学术界也好,首先我们必须认定他们对这些法律问题具有很大的决定权,具有很大的影响力,所以我们需要他们的了解和理解。
   另外一个方面来讲,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,就会被动的等着打官司。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在百度和雅虎MP3搜索当中,双方的业务模式是大同小异的。案情是相似的,案件的结果是百度胜诉,雅虎败诉,除了案件事实证据本身区别之外,我们也不能完全否认百度在国内这一块在这方面做得更好。
   第三个我们建议的思路就是,注重法律的本质,回归行为属性。把技术和商业的一些干扰排除开,把一个行为提炼成法律意义上的本质。并基于此进行判断。
   在遇到这类纠纷的时候,我们不要过于强调我们的业务模式有多么好,我们的技术有多么好。这一点可能并不是能够对我们的命运进行决定的人所最关注的。所以在一个大的思路方面,我们认为,还是应该遵循这一点。
   第四个方面充分考虑国情,准确把握政策。政策不是谁都能够知道的,而且通常不见得以公开的形式体现出来。但是它又实实在在对立法司法产生影响。这些政策的产生是基于中国国情。
   所以我们认为,在这块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,一方面要排除书呆子的想法,就是唯法律至上。这个想法在一定程度上,可能跟国家的国情和政策会略有出入。
   另外一方面也不能盲目的说西方发达国家怎么做,作为以此的依据。
   第五个方面,充分发挥创造性。就我个人感受来讲,我觉得我们在相当的一部分人群当中,创造性和冒险精神有一定缺失。我非常疑惑的是,现在我们很多优秀的大学毕业生,为什么一定要打破头考公务员,进入国家机关,这样有权力同时很稳定的行业。
   这样的情况反映在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当中。在业务流程的设计以及一些争议解决模式等等方面,都需要企业和律师在创造性和适度冒险方面有一些增强。
   第六点,法律事物更紧密地直接为经营服务。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未来规划,为企业提供法律上的分析和保障。
   谢谢大家!
 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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